退休人员再任职
条件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符合什么条件?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一、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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