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设备
故障
应税污染物

公司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若当月因为检测设备故障未显示监测数据,应如何计算当月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若当月因为检测设备故障未显示监测数据,可以沿用上月的监测数据计算季度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例如5月没有监测数据,可以沿用4月的数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因此,若当月因为检测设备故障未显示监测数据,可以沿用上月的监测数据计算季度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例如5月没有监测数据,可以沿用4月的数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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