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测数据
污染物排放量

如何使用委托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排放口污染物,将非月数据折算为月排放量。

纳税人可以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某一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量,受托的监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记载的是某一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不是当月数据,需要折算成月份数据,即该月该排放口相应污染物的排放量。如,某制药企业有废气排放口一个,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委托监测机构对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废气的标杆流量为每小时10万立方米,颗粒物(一般性粉尘)的实测浓度为每立方米40毫克,当月生产装置共运行300小时, 则当月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为: 100000(立方米/小时)×300(小时)×40(毫克/立方米)×10-6=1200(千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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