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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是计入用工单位还是计入劳务派遣单位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针对“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答复意见: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本公告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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