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
开票

企业收到政府单位征地补偿款该如何开票?

企业收到的补偿款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不是开具“不征税发票”。如果政府部门必须要发票的话,可以按照上述分析,开具免税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的政策规定可知,企业被征用土地,取得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均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企业收到的补偿款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不是开具“不征税发票”。如果政府部门必须要发票的话,可以按照上述分析,开具免税发票。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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