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
协定待遇

非居民在申请协定待遇时,有关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吗?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第十四条……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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