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
终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出资额应该怎么办?

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可分配盈余。资格终止的成员需按章程分摊终止前的亏损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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