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开发
无形资产

某事业单位委托一家公司进行一款程序开发并由该公司负责后期维护,合同约定开发期限为1年,后期维护期限为5年。该事业单位支付了相关款项,公司开具了发票,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请问开发该应用程序支付的款项是直接计入费用还是计入无形资产?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规定,政府委托软件公司进行程序开发视为外购无形资产。合同若能明确区分开发和后期维护价格,且维护可单独出售,则分别记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若不能区分或维护与服务高度相关,则全部记入无形资产。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 如果合同能够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且后期维护可以作为公司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的,该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开发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合同确定的后期维护价格,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合同总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合同无法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或虽然区分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但后期维护与该应用程序高度相关、无法作为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 2、《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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