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核算有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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