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哪个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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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公告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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