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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