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是否适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五条的个人转让住房的免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同时,财税36号文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从上述政策规定上看,“个人”并没有将外籍个人排除在外,因此,外籍个人销售境内购买满2年的住房可以按规定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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