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汇贷款
专用账户

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国内外汇贷款需要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吗?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实施后,38号文的相关规定依旧有效。即:如果按照38号文的规定可以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仍然可以按照38号文办理,相关结售汇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其他类型的国内外汇贷款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相关规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相关结售汇申报在国内外汇贷款项下。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问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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