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
增值税

企业A属于三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企业A和企业B,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

企业A重组后结余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不能结转至分立的企业B,B企业若符合政策规定,应自行计提加计抵减额。

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由企业A继续抵减,不能结转或部分结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B抵减。如果企业B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应按照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自行计提加计抵减额。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问题集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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