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是空白的可以拒收吗?

可以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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