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界定新建房与旧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7号)第六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使用(包括自用、出租等)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可销售总建筑面积范围,在清税计算销售比例时予以扣除。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7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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