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机构准备注销,注销前分支机构是否要提前申报季度和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注销,无需提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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