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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