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时候由哪方来完成缴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 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上述应扣税款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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