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如何?

北京市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分类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文件的附件1《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如下资料: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不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其扣除标准应核定为“零”;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应按照实际损耗核定其扣除标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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