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盘点发生盘亏,盘亏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需要区分情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库存商品的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对于库存商品的盘亏,如果原因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的,也就是说因为“人祸”造成的库存商品盘亏,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计量差错、自然损耗等造成的库存商品盘亏,是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阿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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