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第三条,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0号—企业合并(2020)》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综上,总公司与分公司是需要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要求合并为一个报告主体,编制报表的。
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0号——企业合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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