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商品赠送给客户,账载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收入会不一致吗?

是的,但这属于正常的税会差异,不用担心。 1、增值税申报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若开具了发票:增值税填报时会自动带出数据。 若未开具发票:需将数据填在《增值税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销售额:赠送商品的不含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赠送商品的不含税销售额*相应税率。 2、账务处理: 外购商品赠送给客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 所以,外购商品赠送客户造成在增值税报表上的销售额与账务处理上收入额并不一致。因为增值税申报是依据税务相关政策,而账务处理是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差异属于合理的正常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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