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多少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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