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23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否有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41190元(13730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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