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因研发费用不能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放弃享受高新优惠税率,次年研发费用比例达到,能否继续享受15%优惠税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指的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而不是单独指其中的某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申报表,需要填写的相关数据包括研发费用在内都是需要填写连续三年的数据。   因此,单纯今年的研发费用不能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不会影响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连续三年汇总计算后研发费用不达标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从取消的年度开始补缴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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