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减征条件 1.适用的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2.纳税人具备监测条件,能够采用自动监测和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浓度值的; 3.排放浓度值符合条件。以自动监测计算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为当月浓度值的平均值; 4.减征不得超标。享受减征环保税的,除月浓度值达到减征条件外,自动监测数据中每一次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当月具有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其他相关规定 1.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但不得跨季沿用监测数据; 2.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3.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热点问答 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税宣传手册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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