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企业如何确定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对于排放口,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如果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对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因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成本较高,现实中可能不会每个排放口都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委托监测机构监测。而环境保护税需要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分别计税,因此对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且未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污染物排放口,可以采用排污系数法计算。 采用排污系数法计算环境保护税,可以按照是否取得排污许可,选择使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4430工业锅炉(热力供应)行业系数手册》中应税污染物的产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相关规定计算烘干环节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可以按照《131谷物磨制行业系数手册》中应税污染物的产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相关规定计算清理、碾磨环节颗粒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根据谷物磨制行业的生产特点,将除尘系统纳入生产工艺设备,即产污系数已核算扣减污染治理设施去除的颗粒物。因此,谷物磨制行业颗粒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相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热点问答 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税宣传手册 2023-05-18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