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企业在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①杂粮的生产过程中,小米、糜子、高粱、青稞、大麦、其他碾磨、脱壳谷物,废气指标可参考稻谷加工的系数手册;黑麦、荞麦、莜麦、高粱、大麦、其他加工为细粉的谷物,废气指标可参考小麦加工的系数手册;燕麦、黄豆、绿豆、红豆、豌豆、其他豆类、粗磨类谷物、谷物片等,废气指标可参考玉米加工的系数手册。 ②需要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分别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要遗漏。 ③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其它排污行为,如用锅炉取暖,施工扬尘、物料堆放和运输等,要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⑤在计算税款过程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是以千克为单位,要注意计量单位,准确进行换算。 ⑥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 ⑦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比照相关规定执行。 ⑧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⑨应税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⑩黑龙江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热点问答 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税宣传手册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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