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未分别核算的,应当按照哪个产品数量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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