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如何使用委托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纳税人可以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某一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量,受托的监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记载的是某一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不是当月数据,需要折算成月份数据,即该月该排放口相应污染物的排放量。如,某热力公司或水泥公司有废气排放口一个,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委托监测机构对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废气的标杆流量为每小时10万立方米,颗粒物(一般性粉尘)的实测浓度为每立方米40毫克,当月生产装置共运行300小时,则当月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为:10000(立方米/小时)×300(小时)×40(毫克/立方米)×10^(-6)=120(千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热点问答 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税宣传手册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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