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水泥生产企业排(产)污环节对应哪些排放口?排放哪些应税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水泥行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环境保护税与其他行业没有区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按照排放量乘以相应税额计算,工业噪声环境保护税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税额,税法均做了详细规定,本文不做具体介绍。以下重点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进行具体介绍。 (1)应税大气污染物(废气) 水泥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冷却机、煤磨、水泥磨、烘干机(磨)、包装机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其中有组织排放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种情况。 有组织排放口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的污染物见下表:上述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无组织排放。一般排放一般性粉尘等污染物。 (2)水污染物。主要是设备冷却、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机修等排放的水污染物,主要是化学需氧量、PH值、悬浮物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热点问答 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税宣传手册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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