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被盗损失,需要留存什么资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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