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确认现金丢失,并作资产损失处理,需要留存什么资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所以,企业现金损失的证明材料按上面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来准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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