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要预交增值税吗?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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