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1.以下3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不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2.除上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发票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2)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发票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 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 兼营销售,不对红字原因进行控制。 (3)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之和,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1.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全流程操作指引 2.(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3-06-15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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