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扣缴单位年初按居民个人扣缴申报个税,若年度中间确定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请问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若发生上述情形,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报告,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我要办】-【远程办】“居民转非居民个税申报”模块报送资料办理该事项。 办税服务大厅受理该业务时所需资料如下: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填写收入额、应纳税额、已预缴税额等信息); 2.相应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3.外籍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如委托他人办理,需要申报人本人(非居民)的证件复印件,需写授权委托书详述情况。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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