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数电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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