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半年在A公司上班,下半年在B公司上班,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选择A公司,但收入是A、B公司汇总的,是否符合规定?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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