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适用范围: 如果您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请按以下提示办理。 需要填写的表单: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需要提交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复印件(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且未申报抵扣的货物的报送);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及其复印件(具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货物的报送); 3.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其复印件(有进货分批申报单的货物的报送);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及其复印件(有发生退运的出口货物的报送); 5.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及其复印件(非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的报送); 6.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为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8.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办理业务的时限: 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友情提示: 1.如果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 (2)外贸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 2.您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3.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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