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适用范围: 如果您为其他企业做代理出口业务,需要向委托方提供您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请按以下提示办理。 需要填写的表单: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需要提交的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同意说明:海关总署自今年5月1日起,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按照总局2015年第26号公告规定,从2015年5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于提供纸质报关单,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适用启用港退税政策的,暂时按原规定提供纸质报关单。)】以下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规定,统一按此说明执行。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6.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办理业务的时限: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友情提示: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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