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自产产品赠送客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以及账务怎么处理?

以自产产品对外赠送客户是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转账。因为赠送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不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所以不能确认为收入。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作为收入处理只能按成本进行结转。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2.《企业会计准则与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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