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存货监盘时注册会计师需要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对于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程序给出了指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要求,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2)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2)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3)检查存货; (4)执行抽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应用指南》第2段的指引,存货监盘的相关程序可以用作控制测试或者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审计方案和实施的特定 程序作出判断。例如,如果只有少数项目构成了存货的主要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选择将存货监盘用作为实质性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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