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等事项需要特别注意哪些外汇管理问题?

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
1、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问答 2011-08-26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