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班,机票行程单,开具的发票(飞机票及代理费),上面只填写个人姓名,没有身份证号,能入账并抵扣增值税吗?

1.公司真实发生的费用,无法取得发票的,也可以凭行程单入账。(详见下面分析) 2.能否抵扣增值税需要考虑: ①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②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③取得的票据凭证需符合规定,可抵扣凭证如下: 【图1】提示:如果代订机票公司只就代理手续费开具一张代理费发票,机票款是给的行程单,那么行程单是可以计算抵扣的。如果代理费发票开的是专票也可以抵扣,普票不可以抵扣。 依据及分析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旅客运输服务有道路、铁路、水路、航空。 2019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在《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答复:“由于部分客票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旅客身份信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通过实名制购票方式购买,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注意这里是“或”,实名制+二者有一即可】 【图2】【图3】2019年04月04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三及12366智能咨询: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取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图4】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的,票上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会计做账永远都是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标准的,会计准则从来没有说过,没有发票就不能入账,不能报销。不能以税法的发票规定,推论出没有发票也不能进行记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从会计核算角度,发生了经济业务,就必须进行会计处理,要如实的记录交易事项,这是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及时准确。会计处理对费用的确认,并没有设定发票上的条件,就是说,缺发票不构成费用确认的限制,发票是构成业务真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取得发票的必须取得发票,但是特殊情况实在无法取得发票,那么也不构成记账的阻碍,凭借其他原始凭证资料也是应该及时记录业务的。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4.国家税务总局12366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三 2019-04-04 5.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税务总局在线访谈:这些热点问题都有答案了!”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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