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收入,可以按转让收入减除原值之后的差额计入应税收入吗?

不能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