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吗?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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