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房产、土地权属时,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不需要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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