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仅限自然人。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综上实施细则对个人的区分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单指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九、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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