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将场地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母公司将场地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属于无偿提供租赁服务的行为,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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